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4條
業者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 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