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3條
業者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得採取下列方式為 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 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如認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 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