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1條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 ,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 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