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6條
民航局初審業者之申請營運案時,應依下列政策面及技術面項目評估並予 以排序:

一、政策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國家政策及公共利益之配合。(占比例百分之三十) (二)建立我國成為東亞轉運中心及我國整體長遠航空事業發展之考量。 (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三)業者對相關航權爭取之具體貢獻。(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四)業者對相關獲配容量班次之營運執行情形。(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五)區域均衡發展之考量。(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二、技術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飛安作業良窳。(占比例百分之七十,評分方式如國際航權分配技 術面飛安考核評分表) (二)營運計畫可行性。(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三)有無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前項排序相同時,應優先考量政策面排序,政策面排序相同時,再考量技 術面之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