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4條
新訂或修訂之雙邊協定於簽署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經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 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將營運需求及檢附下列文件,報請 民航局初審:

一、機隊及機組員能量。

二、航線營運計畫:包括擬使用機型、每週容量班次及航線。

三、市場調查及運量估計。

四、收支預估。

五、第六條評估項目之相關資料。

民航局應依第六條辦理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及前項初審之分配建議報請交 通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