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3條
雙邊通航協定(以下簡稱雙邊協定)之國際航權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雙邊協定中規定一家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營運者, 由一家業者營運。

二、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業者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在七班以下者 ,得由一家業者營運。

三、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逾七班並有容量班 次上限規定者,得由多家業者營運。

四、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營運條款,且不限每週總容量班次者,其營運家 數不受限制。

五、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業者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限以貨運營運 者,以不逾二家業者營運為原則。

依前項第一款營運之業者,享有每週七班之優先營運權。但雙邊協定修訂 為多家營運且容量班次逾每週七班者,得增加第二家業者營運;第二家業 者營運達每週三班後,其續增容量班次依序由該二家業者輪流增班至第二 家業者達每週七班;如仍有賸餘容量班次得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 。

依第一項第二款營運之業者,享有每週七班之優先營運權。但雙邊協定修 訂容量班次逾每週七班者,得增加第二家業者營運;第二家業者營運達每 週三班後,其續增容量班次依序由該二家業者輪流增班至第二家業者達每 週七班;如仍有賸餘容量班次得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營運之業者,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總和未逾雙邊協定 容量班次限制時,依業者申請之容量班次數分配之;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 總和逾雙邊協定容量班次限制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兩航點間航線優先分配二家業者營運,享有每週七班之優先營運權。 但兩航點間航線之一航點為松山機場者,享有每週六班之優先營運權 。

二、兩航點間航線營運之業者均達前款之容量班次者,得增加一家業者營 運。

三、新增業者首次分配每週三班。但申請營運容量班次或可分配營運容量 班次少於每週三班者,不在此限。

四、依前三款分配後,如有賸餘容量班次,依序由該等業者輪流增班。

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營運之業者,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總和未逾雙邊協定 容量班次限制時,依業者申請之容量班次數分配之;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 總和逾雙邊協定容量班次限制時,得分配業者至少每週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