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14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 次不予限制。

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 ,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