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12條
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 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備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 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