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11條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 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