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8條
申請人應自興建規劃書核准之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會同 有關機關會勘合格,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興建:

一、經核准之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及興建規劃書。

二、施工計畫:應包括工程設計圖說、聯外道路系統配置計畫、交通維持 計畫、安全維護計畫、開工及竣工年月。

三、土地清冊、所有權證明、租用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地籍資料。

四、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或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 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禁限建查詢證明與禁限建範圍界樁設立 及禁限建樁位圖。

五、財源籌措計畫。

六、航空站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申請興建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籌設許可。但 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 二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