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3條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 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

二、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四百萬人次以上,未滿一千萬人次之航空站者,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

三、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百五十萬人次以上,未滿四百萬人次之航空站 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十億元。

四、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七十五萬人次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人次之航空 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五億元。

五、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未滿七十五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七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