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3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 場地與貨物及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

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民航局飛航服務相關設施、設備之設置、作業及 維護所需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