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條
民營航空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籌設、興建及營運:

一、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

二、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四、公司設立五年以上,財務及組織健全,公司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 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每年營業收入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