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9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事項。

二、航空站相關事業在航空站用地內之投資審核、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航空站土地、場站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四、禁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檢測及違規查報事項。

五、與飛航服務單位訂定協議書。

六、地面燈光系統、指示牌及相關供電系統之維護。

七、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管理。

八、地面安全事件通報、調查及處理事項。

九、航空站災害、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預防、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

十、航空站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收費費率之相關事宜。

十二、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飛鴿及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查報事 項。

十三、其他依本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