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新經營人依第十五條檢附之 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 核准後撤銷其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