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5條
航空站轉讓時,新經營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 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營運許可證,始 得營運:

一、原航空站經營人轉讓同意書。

二、營運管理手冊。

三、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之空側認證證書。

四、航空站內建築物,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消防主管機關竣工 查驗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禁限建樁位公告函。

六、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七、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公 司章程及股東名簿。

航空站轉讓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廢止原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