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3條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資本額, 應於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 航局備查。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航空站名稱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