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2條
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 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 各新臺幣九千元。

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並繳納換發 之營運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營運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補發,換、補發營 運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