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0條
申請人於興建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 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營運許可證(附件 二)後,始得營運:

一、營運管理手冊。

二、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之空側認證文件。

三、航空站內建築物,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消防主管機關竣工 查驗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禁限建樁位公告函。

五、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六、屬公司組織者,另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 公司章程及股東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