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8條
申請人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 ,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貨物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之交易流程涵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及銷售 以外之物流加值服務。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採購再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 易加工,並將貨物售與國內客戶。

三、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儲存與簡易加工之貨物,銷售與該外國營 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後,該分公司再配銷與國內、外 客戶。

四、外國營利事業實際管理處所非在中華民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