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申請人取得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園區內之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
工證明函後,應如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於申報時
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
始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園區內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園區內之自由
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當年度適用委託自由港
區事業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委託自由港區事業租稅獎勵表,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報經稅
捐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
利事業為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