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
限截止日前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內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
發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園區內之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
:
一、外國營利事業合法登記證明文件。
二、外國營利事業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聲明書。
三、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之計畫書。
四、申請人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者,須檢附與自由港區事業簽訂之
生效委託合約及中文簡譯本。
委託申請者,應另檢附委託申請授權書。
園區內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於核發第一項證明函時,應加註核准期限,最
長以五年為限;證明函並應副知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管轄稅捐稽徵
機關及轄區關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