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4條
申請人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百 分之十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銷售總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銷售至中華民國境內者,以統一發票價格或進口報單起岸價格認定之 。

二、銷售至中華民國境外者,以出口報單離岸價格認定之。

銷售總額屬免稅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 ,得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應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免 稅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加計非營業收入淨額合計數之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