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 102 年 09 月 16 日)
第8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 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於預計入、出國 三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檢附申請文件於預計入、出國三小時前向機場公司 申請。

前項第一款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或一般禮遇,得一併申請下列事項:

一、國賓禮遇:國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

二、特別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

三、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

第一項第二款商務禮遇申請之受理,機場公司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