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 102 年 09 月 16 日)
第7條
禮遇之申請,應由下列機關或個人為之:

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

二、特別禮遇由有關院、部、會、省、直轄市及相當之機關申請。

三、一般禮遇:

(一)中央級民意代表由其所屬中央機關申請。

(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由邀請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三)機場公司邀請之貴賓由機場公司申請。

四、商務禮遇由受禮遇者本人或其委任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