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 102 年 09 月 16 日)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
一、國家元首、副元首。
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
四、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