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3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業務範圍,包括在機場專用區內從事客運、貨 運、物流、商務、旅館、金融保險、會展、零售、休閒娛樂、資訊與通訊 傳播、醫療保健、物業管理服務、航空相關產業事務及其他提供機場支援 設施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