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7-1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 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