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12條
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臺灣地區航空維修廠承攬大陸民用航空器在臺維修及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越大陸空域等事項,應依交通部訂定之國籍航空公 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 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國籍航空維修廠申請承攬大陸民用航空器在臺維修 作業程序及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越大陸空域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