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12-2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 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