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園區計畫之擬訂及變更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8條
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擇定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 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 管機關徵詢財政部、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意見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 由港區,並納入園區,不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核 定程序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為自由港區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行取得所需用地,並完成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二、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三、土地與園區間可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者。

第一項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 託民間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