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園區計畫之擬訂及變更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園區綱要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但園區綱 要計畫凡涉及國軍土地,暨國防安全相關事務,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

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 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其涉及自由港區者,應徵詢財政部等相關機關之 意見;重大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自行訂定園區實施計畫, 交機場公司執行。

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但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修正:

一、國內或國際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園區土地已開發使用面積達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