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罰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40條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 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 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處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