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罰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9條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