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航空城之規劃、開發及建設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6條
為促進航空城之發展,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區域計畫 法規定,於特定範圍擬定區域計畫;其循都市計畫程序擬訂計畫者,應依 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