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6條
繫留空中之物體應於頂部、中間位置、底部及距離物體底部四點六公尺處 各設置一盞以上相同亮度之障礙燈,使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其操作 人員得以辨識;該障礙燈之亮度等級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

繫留空中之物體,其纜線應依附件一規定設置旗狀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