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0條
前條設置於物體最高處之障礙燈(以下簡稱頂裝燈)使用高亮度或中亮度 障礙燈時,應依下列規定於頂裝燈與所在地表或水面間加裝中間層燈:

一、頂裝燈為 A 型中亮度障礙燈,物體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零五 公尺以上者,中間層燈應在一百零五公尺之範圍內相等間距設置。

二、頂裝燈為 B 型中亮度障礙燈,物體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 以上者,中間層燈應以 B 型低亮度障礙燈及 B 型中亮度障礙燈在 五十二公尺之範圍內相等間距依序設置。

三、頂裝燈為 C 型中亮度障礙燈,物體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 以上者,中間層燈應在五十二公尺之範圍內相等間距設置。

四、頂裝燈為 A 型高亮度障礙燈,中間層燈應在一百零五公尺之範圍內 相等間距設置,最底層燈應高於所在地表或水面七十五公尺。

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其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零五公尺者, 得免依前項規定設置中間層燈。

中間層燈之設置組合應符合附件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