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4 月 21 日)
第9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每架次新臺幣 二千元;其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 起飛為一架次。

前項架次之計算,以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 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核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核 准者,申請費用減半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