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4 月 21 日)
第7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不得 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

一、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以經營第三航權及第四航權為限。 但依平等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貨運包機有特殊理由經報 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經營國際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線班機之營運。但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 定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或其他連續三日以上假期及其前後 三日之國際客運包機申請。

(二)配合國際貿易旺季之臨時性國際貨運包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