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7-1條
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 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前項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 定辦理。

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 如附件三),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 亦同。

政府各級機關以所有之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