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6-1條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 延展。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