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申請以飛機、直昇機或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先取得航 空器停駐場所提供者之同意書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航空器使用計畫:包括用途、使用頻率、停駐場所及飛航航點。

三、擬使用之航空器規範。

四、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五、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六、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公司:主要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其他法人:理事、監事名冊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民航局受理前項申請,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飛航航 點或不予核准:

一、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或時間帶不足。

二、航空站設施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