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13條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 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 知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