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25 日)
第9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物品時,應於包裝件上標示其內容物之運送專用名稱及技 術規範規定之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包裝規格符合技術規範之包裝製造規定者,應依技術規範規定於包裝上標 示包裝規格標記;不符合包裝製造規定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 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包裝上之標記應加註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