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25 日)
第33條
依其他法令或技術規範之規定,應配置於航空器上之危險物品,不受本辦 法之限制。

供維修替換或已換下之前項危險物品須以航空器載運者,應依本辦法之規 定運送。

乘客或組員攜帶及託運符合民航局公告之危險物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裝載供航空器上使用、出售之消耗性物品或於航空 器上供食物、飲料冷藏用之乾冰,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警局核准,並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之彈藥 ,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航空器停放於地面時,因維修或清潔工作需要,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同意之危險物品,得攜帶進入航空器。工作結束後,應將所攜之危險物品 攜出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