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25 日)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 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 日起保存六個月以上,以備查核。

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報 單、其他運送文件及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