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25 日)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 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 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

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應包括訓練目標、受訓人員類別、訓 練課程、時數、考驗基準、教師資格、訓練紀錄之保存、初訓及複訓期間 ;危險物品作業手冊,應包括危險物品之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 標示、文件與資訊提供、空運作業、監督、查核機制、收運程序及緊急應 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