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25 日)
第16條
可能相互反應產生危險之危險物品,其包裝件不得裝載於航空器內相鄰位 置或滲漏時會產生相互反應之位置。

放射性物質包裝件裝載於航空器上時,應依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 送規則之規定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