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25 日)
第11條
託運人將危險物品交付空運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非屬禁止空運者。

二、已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予以正確分類、識別 、封裝、標示、申報及檢附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