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 措施:

一、關閉艙門。

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

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或航警局通知時,應派 人監護其航空器,並對航空器停放之機坪及其周遭作詳細檢查。